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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合理服务费的认定,应从利益平衡、意思自治、等价有偿等方面作出综合评判

————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

裁判规则

  对于P2P网络借....(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)

 

正文


   
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

  【案情】
  原告: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诺诺镑客公司)。
  被告:陈某某。
  被告: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舟航公司)。
  被告:金某某。
  被告:王某某。
  原告诉称:2014年4月21日,案外人丁虹(借出者)、被告陈某某(借入者)、案外人诺友公司(服务商)及诺诺镑客公司(见证人)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协议,约定案外人丁虹出借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600000元给被告陈某某用于扩大经营,借款期限24个月,月利率1.25%;还款期数为24个月,每月还款37000元(包含本金、利息、服务费),并约定各方违约责任。其后,被告陈某某按约还款4期,自第5期起逾期未还,尚有20期服务费未付。现原告起诉,要求判令:1.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服务费158160.20元(7908.01元/月x20个月);2.被告陈某某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以158160.2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服务费;3.被告陈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2167元、担保服务费1560元;4.被告舟航公司、金某某、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  被告陈某某、舟航公司、金某某、王某某共同辩称,被告陈某某仅收到借款本金48元,服务费约定过高,要求法院进行调整。不同意支付律师代理费、担保服务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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